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市地街33(4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6078923。
法定代表人:唐超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英,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恩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5幢131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LLF05。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85民初5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恩拉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0000元、利息24840元(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恩拉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杭州恩拉能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刘德富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2执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