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341号
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副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驰电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光华欣居1栋1层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驰电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