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2民初1564号
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福友,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00元,减半收取1,915.00元,由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