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1093号

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杨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沙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加桂。

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 740 000元的财产。2020年12月18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BEJ070Z0120Q000383U)》,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740 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