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鑫祈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2312号

申请人:承德市鑫祈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御道风情商业街A段第**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DFYB20。

法定代表人:关雪,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84300L.

法定代表人:杨同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海晶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72509U。

法定代表人:李艳来,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市鑫祈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市鑫祈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承德市鑫祈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伊站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单亚新

书 记 员 揣力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