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3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涿鹿新源林果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该基地主任。
李金英,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涿鹿。
本院执行的涿鹿新源林果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申请李金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冀073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金英应履行案款100000元,已划拨银行存款49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善湖
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
人民陪审员 谷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毛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