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31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涿鹿新源林果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住所地涿鹿镇轩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该基地主任。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涿鹿县。
本院在执行涿鹿新源林果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与***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冀073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提取工资收入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巍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