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32民初159号
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933号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KEK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觉莫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觉莫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32451727268J。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觉莫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