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32民初371号
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红星美凯龙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KEK7G。
法定代表人:卢红霞。
被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第二小学,住所地:峨边县大坪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32451727014M。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第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桂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简尔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