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辖44号

原告:***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居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

法定代表人:卢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年10月13日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20)川1132民初694号原告***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作出(2020)川1132民初6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签订的《塑胶操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本案由甲方(即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后者处理确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1132民初694号民事裁定;

二、***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庆 金

审 判 员 周  雯

审 判 员 龚 绍 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英 洪

书 记 员 熊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