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介某某、某某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510号
原告:介***,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0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103014114。
被告:***伸,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禧街28号4幢1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911120016。
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933号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KEK7G。
法定代表人:卢红霞,总经理。
原告介***与被告***伸、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介***负担。
审判员 吴 桂 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吉左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