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李钱与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钱与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堂民初字第3589号
原告李钱,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蒋宗禄,成都市金堂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王梦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钱与被告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钱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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