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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旷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傲可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冠华。

委托代理人:应维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傲可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霞。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傲可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傲可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霞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 建

执行员 钟在洪

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