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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多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7698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A10楼A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华,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多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7楼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多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非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