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3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一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崇光,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旷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A10楼A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华,总经理。
上诉人广安一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旷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一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一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伟
审判员 尹英
审判员 王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