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2738号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纬一路南侧星源和谐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何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妹,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灵,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崇川区品亨酒店,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44号飞跃百度广场26号楼1-2店面。
经营者:何烽。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品亨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75元,由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巫劲松
法官助理 吴 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