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027号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纬一路南侧星源和谐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何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翔,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灵,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骑岸居4组。
法定代表人:凌葛锋,董事长。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