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393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393号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纬一路南侧星源和谐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妹,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紫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陈根
法官助理 黄素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