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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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3126号
原告:温州和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路1弄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7GU0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利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浙南云谷H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A8Y9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和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利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温州和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利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和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温州和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