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342号
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川,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冠中,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黄晨。
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22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