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3347号
原告:璧山区宝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伍顺洪,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1幢4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3631911L。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宝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宝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宝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任玉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