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7民初29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少林,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1幢4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