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7民初29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少林,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1幢4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