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海、某某等与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2民初1458号
原告:余海,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89U。
法定代表人:税荣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枭,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余海、**、**、***、**、**诉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已和解,而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13.00元,减半收取8056.50元,由原告余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