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2民初1458号
原告:余海,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89U。
法定代表人:税荣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枭,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余海、**、**、***、**、**诉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已和解,而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13.00元,减半收取8056.50元,由原告余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