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民初2972号
原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89U,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南江县,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大河中学,组织机构代码:77299247-6,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大河镇中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平恩,该校校长。
原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大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1.00元,减半收取计1635.50元,由原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