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2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接受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贾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江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