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范某,四川省云扬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820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云扬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MDC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范某,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四川省云扬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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