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2民初445号
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926741。
法定代表人:卢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巍,张斌,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计2093.5元,由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