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926741。
法定代表人:卢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巍,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江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洪岭大道南端农机管理局院内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AEUR6L。
法定代表人:谢炳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5886166XE。
法定代表人:凌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文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若臣,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江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若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已申请撤回对汉江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若臣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后,仍将上述三方列为被告,并判决驳回***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若臣的诉讼请求不当。2、一审未对**的身份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