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矛盾,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开化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玲,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江城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忠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永宽,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立
审判员 包 洋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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