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30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何荣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北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红梅东路**号光彩江汉城*期*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号。
负责人:昌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何**、***、湖北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孙希勇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荣华、伍友志、湖北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伍友志、湖北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章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湛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