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96行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简发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潜江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9月28日,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潜江市水务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潜江市水务局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上述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行初2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潜江市水务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潜江市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潜江市水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新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