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870号
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站北社区合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054XC。
法定代表人:方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293334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9元,减半收取5844.50元,由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