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0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站北社区合磨路。
法定代表人:方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