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107号
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方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蓉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安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烨烨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