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03执1125号
安徽振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46261.1元及利息(以5462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为标准,从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3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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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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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