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鑫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鑫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创天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3执23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鑫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两河路东段18号6幢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创天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7栋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华鑫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创天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查封被执行人***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屋,该房屋多人共有,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恒创天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处应收款项,暂未结算,无法提取。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剑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