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769号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社区31组。
法定代表人:江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肃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18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肃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