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6644号
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广湘。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一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