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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880号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7、6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国瑞大厦C座东塔17层C17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被告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配电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海口市,按照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配电箱购销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且“签约地点:海口”。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故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