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易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3民初16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大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大明,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何闻文,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高盛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易大明、何闻文、高盛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3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易大明、何闻文、高盛杰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易大明、何闻文、高盛杰价值人民币500万的财产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义军
人民陪审员  唐坤炎
人民陪审员  何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尚 梨
书 记 员  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