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易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3民初1694号之二
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易**,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计23240元,由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尚梨
书记员*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