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民初5554号
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29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2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肖冰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