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4760号
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大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6万元(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地位于岳阳华容县石伏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华容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玲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