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55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玲,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著桥,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文小婵,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卓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