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15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中路71号南1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志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其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与被告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其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