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9156号
原告: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中路71号南1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5BBY8X。
法定代表人:魏志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1126号文化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1360X3。
法定代表人:贾飞,总经理。
被告: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原恒大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8872XK。
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对原告中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403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被告商丘雅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修正为“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姜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德资
书 记 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