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606-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917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0413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惩戒,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1、暂无银行存款及车辆;2、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遵汇国用(20XX)第XX号、遵汇国用(20XX)第XX号、遵汇国用(20XX)第XX号、遵汇国用(20XX)第XX号四块土地,均系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詹赟
审判员*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