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龙盛香港街S1#112、S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X16R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606-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917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议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698元,减半收取17349元,由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由蒙城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