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龙通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523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绮玲,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龙通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6N。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龙通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5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梁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