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606-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9172Q。
法定代表人:李佩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壹,系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绮玲,系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4145280元,案件受理费19981元,并承担执行费438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701.71元(以41452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0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止)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七日起九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作轮侯冻结,实际冻结24166元,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在贵阳银行有1000余元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冻结期限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外,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黔(2019)都匀市不动产权第0021492号房屋、黔(2019)都匀市不动产权第0021513号房屋、黔(2019)都匀市不动产权第0021471号房屋(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作轮侯查封轮侯期限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向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701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红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陈鲁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国营
书记员孟邦月(代)